110學年第2學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申請(1/7前)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月7日(五)

注意事項:

一、106學年起可不聘任校內指導老師,110.1學期及110.2學期皆未曾繳交「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申請書」者視同不聘任。

二、110.1學期社團評鑑乙等(含)以下之社團,停止校外指導老師指導費補助一學期(110.2學期)。

三、社團指導老師聘期為一學年,上學期若已繳交者原則上本學期仍在聘期內,但若有停聘、新聘、改聘之情形須請社團負責學生於1月7日以前告知所屬課外組輔導老師(校外指導老師須先告知老師之姓名、身份證字號、西元出生年月日),新聘、改聘且須另於下學期開學第一週2/18(五)前繳交「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申請書」,校外部分再加「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身分證影本及帳戶影本予所屬輔導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