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

轉知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業訂定3個階段施行日期(詳如附件),茲說明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

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不得低於面積50%(第9條第2項及相對應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施行。

三、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