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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05年度協助特定對象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招募簡章

臺北市政府105年度協助特定對象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招募簡章 

一、目的:為有效紓解特定對象因失業而影響子女就學權益,故提供本市大專校院特定青年暑期工讀機會,期培養自立自強精神,並實地瞭解市政工作,培養未來之優秀人才,為國家社會服務。

二、對象資格條件:

()基本條件: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國內各大專校院現正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五專四年級學生、四年制技術學院已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或二年制專科學校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不包含當年考上尚未就學者、夜校生、進修部學生、應屆畢業生、延畢生及研究生)

2.其本人、父或母其中1人,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者(即1041129日以前設籍者,且至今仍設籍臺北市)。

檢附證明文件

(1)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學生證應蓋有104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無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影本或由學校註冊組於所附學生證影本上蓋104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如表一)。

(2)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如表一)。

(3)最新申請且有效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附詳盡記事)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附詳盡記事)1份。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錄取:

1.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子女

獨力負擔家計者意指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

檢附證明文件:獨力負擔家計者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15歲至65歲之間)最新申請且有效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附詳盡記事)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附詳盡記事)1份,及無工作能力證明,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家中成員如有在學、入伍、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情形,應提供在學證明、重大傷病卡、入伍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ICF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格文件影本。

2.中高齡失業者之子女:父或母其中1人曾於103年至105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目前尚在失業中,且同時具中高齡身分者(中高齡指年滿45歲以上者,民國60418日以前出生者)

檢附證明文件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1) 103年、104年或105年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證明影本1份。

(2)無工作切結書(如表二)。

3.身心障礙失業者之子女:父或母其中1人曾於103年至105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目前尚在失業中,且同時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

檢附證明文件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1) 103年、104年或105年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證明影本1份。

(2)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ICF身心障礙證明        正反面影本1份。

(3)無工作切結書(如表二)。

4.原住民失業者之子女:父或母其中1人曾於103年至105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目前尚在失業中,且同時具原住民身分者。

檢附證明文件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1) 103年、104年或105年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證明影本1份。

(2)最新申請且有效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附詳盡記事)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附詳盡記事)中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3)無工作切結書(如表二)

  1. 父母雙方為長期失業者:係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檢附證明文件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母雙方,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1.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2. 勞保明細表
  3. 求職證明書檢附證明文件(2)中低收入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中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檢附證明文件:本人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正反面、ICF身心障礙證明       正反面影本1份。檢附證明文件最新申請且有效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附詳盡記事)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附詳盡記事)中,本人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4.      9.二度就業婦女之子女:
  5. 8.本人為原住民者:
  6. 7.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7. (1)低收入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
  8. 6.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度就業婦女意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檢附證明文件符合本項資格條件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勞保明細表
  2.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
  3. 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無法檢附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者,請填寫二度就業婦女切結書(如表三)。     檢附證明文件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母雙方,應檢附下列三項證明文件之一:       (2)保護令影本。   11.更生受保護人之子女: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三、錄取名額:(二)由本府人事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137名,其中10%名額(14名)原則上保留予原住民學生。
  4.  
  5. (一)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203名。
  6.     檢附證明文件: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開立之更生受保護人身份證明書影本。 
  7.        (3)判決書影本。
  8.      (1)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
  9.    10.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