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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本校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

國立政治大學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一、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本校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本校,具有正式 學籍之學士班、碩、博士班學生(不含各類在職專班、暑期學分班、學士後教育學分 班、各師資班及延畢學生等)。

三、 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事業單位關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而離職。
(三)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 滿六個月以上。

四、 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申請日止仍未就業者,失業期間達六 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
(二)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失業勞工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 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 未請領老年給付、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 措施(方案)者。
前項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 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 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 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裁減資遣 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 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
(四)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 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 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 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五、 申請限制如下:
(一) 已領取各級政府以及本校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含全額及部分減 免)、弱勢學生助學金、農林漁鹽礦工子女就學獎助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 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二) 失業勞工子女應為本校在學學生,以每學期申請補助一次為限,唯每次申請 後需間隔六個月始得再次提出申請。學期中轉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當學期補助費用不予追繳。但降級轉系、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同一就學階段 學期已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六、 補助金額如下:
(一) 學士班學生(不含延畢生)每名五千元。
(二) 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各類在職專班、暑期學分班、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各師資 班、短期班及延畢學生等)每名八千元。

七、 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本校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影本。(以最近一次為準)。
(三) 戶口名簿影本。失業勞工及其配偶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 簿影本。
(四) 完成註冊學生證影本。
(五) 失業勞工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表。
(六) 失業勞工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證明。
(七) 相關證明文件。

八、 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受理申請案件且完成審查後,即簽請學務長及校長核定。

九、 本校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經費,須於當年度相關經費確定後再予規劃辦理。

十、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