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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109年228連續假期公共運輸票價優惠及轉乘優惠補貼實施計畫

109 年 228 連續假期公共運輸票價優惠及轉乘優惠補貼實施計畫

壹、國道客運票價優惠

1、 實施優惠期間:自 109 年 2 月 27 日 0 時起至 109 年 3 月 1 日 24 時止,共計 4 天。

2、 優惠適用對象:連續假期間提供服務之中長途國道客 運路線(下稱國道優惠路線),包含該國道優惠路線其 所發售之區間車票,並於開始發售預售票前報請核准。
上述國道優惠路線以路線核定里程 100 公里以上為原 則,路線未達 100 公里者,如經審核認定有助於疏解 國道連續假期壅塞情形者,亦得納入優惠適用對象 (路線詳附件 1,如有異動將另為公布)。

3、 優惠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優惠票價原則:
1. 無訂有優惠票價之路線:客運業者於優惠期間, 依該路線全票票價百分之八十五,並將尾數無條 件捨去至 5 的倍數計算優惠票價,報經所轄監理 機關辦理備查後方得實施。
2. 已訂有優惠票價之路線:客運業者於優惠期間, 以既有經監理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價發售車票為原 則。但因應市場需求得比照前目規定計算優惠票 價,報經所轄監理機關辦理備查後方得實施。
(二) 補貼方式:針對全票票價與優惠票價之差額予以 補貼。

4、 客運業者應於實施優惠期間截止後,依交通部公路總 局(下稱本局)所訂之期限內備具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 補貼,並依本局相關作業細部規定辦理。

5、 本局 106 年 8 月 7 日起於宜花東地區已實施轉乘國道 客運優惠措施,本次國道客運票價優惠措施如與該措 施重疊可享雙重優惠。

6、 參與本次國道優惠路線之客運業者須配合本次專案補 貼實施相關宣導措施,於相關車輛及場站張貼優惠公 告並明確標示;另於連續假期結束後將疏運成果資料 函送本局。

7、 本補貼由本局於「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年度 預算內支應補貼金額。

貳、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優惠

1、 轉乘優惠實施期間:同「壹、國道客運票價優惠」。

2、 轉乘優惠實施範圍與路線:搭乘所有國道客運路線 (含第壹部分之國道優惠路線)轉乘在地客運路線者 (含市區客運與公路客運),享轉乘優惠。
轉乘在地 客運優惠之路線原則如下(另以公布之路線資料為 準):
(1) 以國道優惠路線停靠之轉運站或起訖終端站,周邊 之公車路線為主。
(2) 除上述路線外,經地方政府或各區監理所評估規劃 認為可提升轉乘便利性之路線,亦得納入實施。

1、 轉乘優惠方式: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國道客運路線後, 於 10 小時內轉乘在地客運路線,享在地客運票價優 惠;另如持紙票搭乘國道客運路線者,可於國道客 運場站使用電子票證於場站過卡機進行過卡,後續 再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在地客運亦可享有優惠。

2、 優惠額度與次數:
(1) 轉乘運具如為市區客運,每趟次轉乘優惠為一 段票或基本里程免費(優惠金額依各地市區客 運票價及票種而定)。
(2) 轉乘運具如為公路客運,每趟次轉乘優惠為基 本里程 8 公里內免費(如為優待票種亦優惠基 本里程票價)。
(3) 每日轉乘優惠次數不限,惟每次優惠須搭配搭 乘 1 趟國道客運路線。
(4) 轉乘優惠與地方乘車優惠發生競合時(如臺中 市市區客運 10 公里免費),如地方政府優惠措 施優(或等)於本案優惠,則維持其既有之優惠 不再給予補助;如優惠措施低於本案優惠則補 助其差額。

1、 優惠金額減免與補貼方式:乘客搭乘國道客運路線 轉乘在地客運路線,優惠金額直接由電子票證內儲 值金額減免;另客運業者配合執行短收之乘客票差 金額,由本局經費補貼。

2、 國道客運路線過卡機設置方式:由各客運業者於大 型轉運站或起訖終端站內自行設置,設置地點以於 場站內設置為原則,且每條路線應至少設置一過卡 處,並可多條路線共同設置;另如車內或月臺已有 設置電子票證驗票機可供刷卡者,得免再設置過卡 機。

3、 其他作業事項:
(1) 在地客運業者需配合辦理驗票機設備程式修改 及設定部分,由本局提供部分經費補助,補助 標準如下:
      1. 補助驗票機程式開發及修改設定契約金 額 49%(含程式開發及驗票機軟體修改費用)。
      2. 程式開發費用以客運業者為單位,每業 者以補助 5 萬元為上限;如業者係屬不同轄 管機關或路線系統,則可分別請領。
      3. 驗票機軟體修改費用以配置驗票機數量 為單位(含備機),每機以補助 200 元為上限。
      4. 前項經費補助以一次性為原則,後續配 合政策再次實施時,相關費用不再補助。
(1) 本案之督導查核與核銷作業等參照「公路公共 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相關程序辦理,在市區客 運部分由其轄管之地方政府辦理,公路客運部 分則由各區監理所督導各業者配合辦理。
(2) 地方政府或監理所得就本案執行情形派員進行 相關督導查核,相關客運業者應配合辦理。
(3) 本案執行結束後之請款核銷作業,客運業者得 於 1 個月內依附件 2 格式檢具電子票證相關報 表資料(含電子檔),提送轄管之地方政府或監 理所審核辦理;相關補助經費由本局匡列分配 至各區監理所,後續由各區監理所核撥予各地 方政府(市區客運部分,請各地方政府就近向 各區監理所申請)及客運業者(公路客運部分), 或與其他連續假期轉乘優惠經費合併請領。
(4) 各轄管單位審核業者資料如發現有偽造、虛報 及浮報等不實情形,該筆交易應予以剔除不予 補助,相關損失由業者自行吸收,致機關損失亦應由業者一併負擔;另針對資料審核結果業 者如有異議,得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經審 核確認後可准予認列。
(5) 請各票證公司協助轄管單位提供電子票證刷卡 相關報表資料,以利與客運業者資料雙邊勾稽 比對,核銷金額原則以兩造報表資料比對取小 值為準。
(6) 相關作業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並得由本局補充規定之。

參、臺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

1、 臺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部分原則比照「貳、國道客 運轉乘在地客運優惠」實施內容及規範辦理。

2、 轉乘優惠方式:使用電子票證搭乘臺鐵後,於 10 小 時內轉乘在地客運路線,享在地客運票價優惠;另 如持紙票搭乘臺鐵者,可於臺鐵場站使用電子票證 於場站過卡機進行過卡,後續再使用該電子票證搭 乘在地客運亦可享有轉乘優惠(過卡機設置場站地 點由臺鐵局規劃辦理)。

3、 有關轉乘在地客運端相關驗票機程式修改及設定費 用,原則納入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併同補助辦理, 不另再提供補助。

 

肆、高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

1、 高鐵轉乘在地客運優惠部分原則比照「貳、國道客 運轉乘在地客運優惠」實施內容及規範辦理。

2、 轉乘優惠方式:使用電子票證搭乘高鐵後,於 10 小 時內轉乘在地客運路線(高鐵快捷公車除外),享在 地客運票價優惠;另如持紙票搭乘高鐵者,可於高 鐵場站使用電子票證於場站過卡機進行過卡,後續 再使用該電子票證搭乘在地客運亦可享有轉乘優惠 (過卡機設置場站地點由台灣高鐵公司規劃辦理)。

3、 有關轉乘在地客運端相關驗票機程式修改及設定費 用,原則納入國道客運轉乘在地客運併同補助辦理, 不另再提供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