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安中心係經民國107年6月校務會議決議,將原軍訓室組織業務調適更名為「學生安全輔導中心」,主要負責全民國防課程役期折減作業學生輔導交通安全校園安全複合型災害防救反詐騙反霸凌反性騷擾、以及反毒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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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

勞動部於10478日公告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並自10473日受理申請。

 

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將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標準者,勞動部始核發聘僱許可(符合規定資格者,得不受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47,971元之限制)。

 

公告內容如下:

一、申請期間及許可數額:

()自中華民國10473日至中華民國1041231日止,許可數額為1,200名。

()自中華民國10511日至中華民國1051231日止,許可數額為2,500名。

()申請聘僱經數額評點制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不計入前2款數額。

二、適用對象:

()外國人資格:在臺取得大學學士()以上學歷之僑外生。

()雇主條件:符合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三、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四、申請方式及流程:

()由雇主檢附申請書與相關應備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經本部審核評點結果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許可數額內之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核發聘僱許可。

五、聘僱許可核發原則:

()本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於許可數額內核發聘僱許可;另於額滿之日申請且符合資格者,亦得核發聘僱許可。

()申請案若有文件不齊待補件()之情形,需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需重新提出申請。若補件()期限內許可數額已額滿,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倘仍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依審查標準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規範辦理。

()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若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已取得聘僱許可之僑外生,其新雇主申請案之聘僱許可不列入許可數額。

()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

六、受理單位及地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郵寄或親送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3910樓。

 

其他詳情請參閱勞動部網頁。